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是对“垃圾短信”的新定义。新闻笔者认为,电信垃圾短信被扣上贬义的帽子,其实,应该将垃圾短信改为广告短信。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广告短信对部分人群还是有用的,比如一些降价商品广告,秒杀广告,租赁广告等等。笔者还认为,这些广告短信一定程度上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以报纸、杂志为对比,报纸、杂志上同样会有很多广告,同样不是消费者愿意看到的。难道这些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315晚会之所以会多次提到垃圾短信,挑号网相信绝对不是无中生有。最后,挑号网想说,广告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无论什么方式,希望可以站在更宽广的角度,选择一个消费者心理可以接受的方式,这样,也许“鱼和熊掌”都能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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