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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

作者:王娟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是对“垃圾短信”的新定义。新闻笔者认为,电信垃圾短信被扣上贬义的帽子,其实,应该将垃圾短信改为广告短信。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广告短信对部分人群还是有用的,比如一些降价商品广告,秒杀广告,租赁广告等等。笔者还认为,这些广告短信一定程度上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以报纸、杂志为对比,报纸、杂志上同样会有很多广告,同样不是消费者愿意看到的。难道这些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挑号网觉得,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消费者在意的不是收到的短息内容,而是通信公司泄露了自己的信息。诚然,也许部分短信广告对部分消费者有用,但大部分人群还是不愿意接受的,会因此增加消费的不安全感,收到的次数多了,在内心会对这些短信产生排斥反感心理,久而久之,上升到对通信公司的不满,产生一些社会舆论。

        315晚会之所以会多次提到垃圾短信,挑号网相信绝对不是无中生有。最后,挑号网想说,广告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无论什么方式,希望可以站在更宽广的角度,选择一个消费者心理可以接受的方式,这样,也许“鱼和熊掌”都能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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