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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垃圾短信, 1年牟利60万

作者:白娟
“买房送精装,6000元起抢购,靠近地铁口……”“你的信用卡在××商场刷卡××元,请速与××银行客服联系,电话××。” 当遭遇垃圾短信骚扰时,很多人都在质疑,“是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昨日,高新警方通报了一起成功破获的我省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万条,开“垃圾短信公司”的嫌疑人刘某被刑拘。

警方挖出“垃圾短信公司”

“一家广告公司通过非法途径掌握了大量个人信息,靠给人发‘垃圾短信’非法获利。”5月初,公安高新分局经侦支队接到一名群众的举报。民警还进一步了解到,位于高新区的这家广告公司自称,他们掌握了上千万条个人信息,有能力按照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区域、人群投放广告短信。

对此,高新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摸排走访,位于高新区唐延路的一家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入警方视线。随后,办案民警伪装成应聘人员、客户,从多角度了解公司构架、人员、业务范围和收费情况等。发现该公司明显存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5月31日,专案组民警将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抓获。同时,警方将这家“垃圾短信公司”依法查封。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000余万条

通过审查发现,2009年,刘某注册了这家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始对外承接向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的业务。为了扩大业务量,刘某开始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过1年多时间,刘某已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000余万条。




在掌握这些个人信息后,刘某一边招聘业务员,一边大肆发展广告客户。为了便于管理,刘某将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源进行分类。该公司一份内部材料显示,个人信息涉及商贸城商户、银行金卡用户、投资公司法人、私家车主、已购别墅客户、大型商场会员等方面。同时,按照手机用户月使用话费将客户分为不足100元、100元至200元、200元至300元、300元以上等四个等级,客户涉及西安、延安、榆林、安康等地。

根据警方目前掌握的信息,刘某利用这些信息,承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每条短信收取3分至7分不等的费用。广告客户投放短信条数,少则10余万条,多则近百万条。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刘某非法获利达60余万元。 

警方提醒

这些地方个人信息容易被窃 

1.在售楼中心或4S店,因有些员工掌握了大量买房或买车人的个人信息,所以“垃圾短信公司”招募的人会与他们建立“合作”关系,一旦有新的信息,会随时联系购买。

2.很多群众在休闲场所消费时,时常会被商家以办会员等方式,留取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而这些个人信息常常被商家出售,成了“垃圾短信公司”赚钱的工具。

3.应聘大学生个人简历、信息,或是招聘结束后,将那些随意遗弃在招聘会现场的简历也会被人利用。

4.在缴费网点守候,以偷窥的方式获取缴费机主的姓名、电话、年龄、月消费情况在内的各种信息。

现行法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3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陈西伟律师表示,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观点

个人信息被盗 公民可问责监管单位

陈西伟律师表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商家要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生活中,因正常业务关系接触到个人信息资料的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等,都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对于掌握有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或公司要加强管理,使其真正负起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而单位或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员工的行为,确保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

其次,公民要有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公民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谨慎登记个人信息,特别不要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如果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给有关销售信息的企业以牟利,公民有权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专家呼声

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学专家赵源表示,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执法部门除了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嫌疑人依法治罪外,还应顺藤摸瓜揪出“内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活中,人们遭遇过电话、短信骚扰与诈骗。而当前公民的身份、户籍、社保、医疗与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大多为相关政府机构与银行、电信等企业所掌握,这是最容易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地方。公民个人信息失窃而遭遇骚扰与诈骗,很大程度上源自有关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不严,乃至有部分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要从源头上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根本的是,要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学专家赵源表示,唯有如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能获得保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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