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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耀辉

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6、甲方在此谅解:鉴于通信环境和条件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以及乙方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能建设通信设施和实现网络覆盖的客观实际,因此在没有乙方通信设施和网络覆盖的区域,乙方将不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二、入网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通信主管部门的实名认证实施规范。

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委托书。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6、如国家法律或政府部门对乙方办理的号码数量有限制或条件要求的,按法律或政府规定执行。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计费结算月周期为自然月,交费期限为自甲方欠费之日(含日出账)起20日内。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账单或详单的,乙方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自助终端查询等方式免费提供。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乙方不提供详单免费打印服务。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欠费超过授信额度(即甲方在一个计费结算月周期内允许欠费不停机的最高限额,仅限该计费结算月周期内有效),或者甲方未超当月授信额度但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

4、乙方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甲方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5、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若甲方与乙方有约定月最低消费额的,则乙方按约定内容收取甲方月最低消费额。

6、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若甲方与乙方有约定月最低消费额的,则乙方按约定内容收取甲方月最低消费额。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计费差错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11、营销活动合约期:双方约定的参加该项营销活动的最短服务期限(也称承诺在网的最低期限),在该期限内,客户按约定使用通信服务并支付费用的,则移动公司将按约定给予客户相应的赠送或优惠。营销活动合约期内,不能办理变更资费套餐、过户、更名等业务,亦无法叠加办理其他的优惠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终端、预存话费送礼品、赠送流量等)。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转让

★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需承诺在网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乙方届时有效的其他资费方案,替代原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当对第三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过户目的等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在办理过户前自行妥善处理甲方关联该号码的所有信息和事项,并主动将是否存在号码携转限制条件等相关情况告知第三人,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鉴于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论是甲方将号码过户给第三人,还是第三人将号码过户给甲方,甲方和第三人均不得就码号的过户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或收取任何费用,因过户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责任,均由甲方和第三人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注销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或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骚扰等侵权行为;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6)甲方以买卖、转租、转借等方式将其名下的号码交给他人使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9. 客户在营销活动合约期内(承诺在网的最低期限),如需销户、携号转网,须提前终止合约协议。

★10. 客户参加各类终端类营销活动,若客户自行将终端(含无线座机)机卡分离的,构成违约,客户预存费用将全部冲抵终端购买款,不再进行划拨,也不予返还,赠送的费用自动清零,且不享受相关终端活动的优惠资费。营销活动合约期内客户不能办理换卡业务,换卡后,将自动停机。客户预存费用不足以冲抵终端购买款的,移动公司有权收回终端或要求客户补足终端购买款。客户还应支付相当于终端购买款的10%的违约金。

11. 客户在参加增值业务功能费活动的同时承诺开通相应的增值业务功能,但在营销活动合约期内客户不开通或不使用的,移动公司有权为其开通相应功能,且有权按活动约定标准直接从预付的增值业务功能费中划扣相应的费用。若因此客户未实际享受到相应的增值业务服务的,移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客户要求提前终止租用设备类活动的,应通过移动公司指定的自营厅归还完好无损的实物或补偿实物的购买费用后方可终止。

 

.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诈骗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诈骗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6、乙方可根据政府规定或政府指令,对甲方入网一定期限内第一次插卡和更换终端插卡,以及存在通信异常行为的手机号码进行二次实名认证,甲方拒绝认证或认证通不过的,乙方可以对该号码暂停服务。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病毒或黑客攻击、第三方损坏通信网络、通信管制、疫情管控及政府行为等)原因,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构成对甲方的通信权益的损害,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因甲方终端所产生的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如甲方将其名下的号码通过买卖、转租、转借等方式交给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该号用于违法活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4、销户前,甲方应提前注销或变更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或绑定的各行业、各类别的互联网应用、电子邮箱、会员号、银行卡短信通知及验证等,本号码因甲方欠费导致被乙方注销,或甲方主动申请注销前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时,号码被注销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由于未及时注销或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可能重新启用部分其他客户曾使用过的移动电话号码。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且在注销前未予变更时,该号码可能会收到发给前一个客户的通知信息。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且在注销前未解除绑定关系时,客户可能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该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号码归属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及业务办理须知、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4、甲方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更改,未及时更改的,乙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及其业务受理单相关条款规定中,手写部分未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无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特别提醒:客户签署前请仔细阅读本受理单及入网协议,特别是标注有★部分。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出。

 

客户或(受托人)声明:严格遵守国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且保证所办理的电话号码仅限客户本人使用,已阅读、确认并同意本单及入网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充分知悉和理解有“★”标识的条款内容。

 

实名制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同时特别提醒您:您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号码入网,您对本号码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入网号码必须实名登记,且不得将号卡租借、贩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如您的号码被他人利用发生涉恐、诈骗、骚扰等非法违规行为,您将承担本号码项下产生的所有责任,请您确保规范使用您的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手机卡合规使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办理电话号码开户人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开户入网或变更手续,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单位证件办理入网或变更手续。

二、不得将办理的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三、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个人(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四、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的,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实施何种具体行为,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五、本告知书在您亲笔署名后,视为已知晓告知书全部内容,并将依法合规申请、使用相关电话卡业务。

 

电话卡号:

被告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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