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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耀辉

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 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及互联网基础功能,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 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代收费业务不包含在乙方产品的合约消费中。

3.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 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①居民身份证(不含已停止使用的一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仅在补卡业务时使用);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⑤外国公民护照。

2. 如因甲方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冒用他人的证件引发投诉争议或法律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

3. 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 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应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开机”)。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有权对号码资源进行回收。

4. 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或开机当期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

5. 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停机保号最长时限为6个账期,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 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不含当月)。

7. 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收费误差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8. 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他人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限内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则适用新的调整方案)(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对销户后的号码进行冻结,并于冻结期满后重新分配启用此号码。

5. 销户前,甲方应提前注销或变更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或绑定的各行业、各类别的互联网应用、电子邮箱、会员号、银行卡短信通知及验证等,由于未及时注销或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30天后,可以将现金预存款余额进行退还处理,其他方式缴费余额不做现金退还,但可一次性转入乙方另一本归属地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赠送及优惠费用余额不予转存、退还。

7. 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停机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 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用户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 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特别提示

1. 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甲方或其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实名制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同时特别提醒您:您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号码入网,您对本号码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入网号码必须实名登记,且不得将号卡租借、贩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如您的号码被他人利用发生涉恐、诈骗、骚扰等非法违规行为,您将承担本号码项下产生的所有责任,请您确保规范使用您的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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