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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维权新规明年1月起施行

作者:邓翠翠
1月1日起,《山西省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正式开始执行。电信用户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诉,申诉时需要哪些证据,经营者侵犯用户权益时如何赔偿,昨日本报记者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

  什么时候拨打12300

  当下,电信服务如同水、电、气一样,已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而涉及到的各类消费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为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依据有关法规受理及处理电信用户申诉。

  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对经营者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电信用户的,可正式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351-12300。根据规定,用户申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电信运营企业处理申诉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擅自过户靓号要赔偿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诺,造成申诉人利益受损,比如:做引人误解的宣传;故意夸大、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擅自订制业务并扣费;免费体验业务到期,未征求申诉人意见,续订并扣费等,有此类情形之一的,应退还申诉人产生的相关通信费,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申诉人产生相关通信费用的一倍。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操作,擅自将靓号办理过户业务,应严肃处理并考核相关责任人,赔偿申诉人相关通信费用,妥善处理好申诉。

  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申诉人利益受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申诉人使用电信业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经营者赔偿五百元。企业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本规定,以企业承诺为准。

  服务不到位要改进

  脸难看,话生硬,在营业厅遇到此类情况时,用户也可以提出申诉。《山西省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提到:服务中有冷、碰、硬、顶、推诿等现象;经营者处理申诉不及时;销售的手机终端故障,售后服务不到位;客服热线人工应答时限超过《电信服务规范》规定时限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的申诉,但未影响申诉人使用通信业务,有以上情形之一,应纠正错误,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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