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北海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广西区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全面支持下,按照独立学院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的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校址及办学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大道88号(邮编:536000)。本科学制四年或五年。修满本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条件,授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二条 考生所报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负责招生录取的唯一机构,我校派出招生工作人员及录取人员均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收费及住宿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3000-15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学年。具体详见我校公布的招生专业中所列收费标准。以上收费均不包括教材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咨询、联系方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电话:0779-3968008 3968099
传真:0779-3968097
E-mail:bhbh@buaa.edu.cn
网址:http://www.bhbh.cn
第二十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监督电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010-8231758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0779-3968098。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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