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非法短信监管需考虑用户权益

作者:许琳

       据媒体报道,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近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据检方起诉,自2008年11月开始,向某等人用软件生成北京地区的手机号段,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售楼广告、家具广告、彩铃、手机游戏等各类信息,平均每周发出30万条左右,共发出短信达千万余条。检方表示,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北京西城区法院的判决对目前日益猖獗的短信骚扰是一个警告。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判决的出发点是为维持一种正常的短信业务管理秩序,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而不是针对群发短信对手机用户的骚扰侵害。这引起不少网民的非议:难道说取得了许可就能合法地骚扰用户吗?

  是侧重维护管理秩序还是侧重保护用户权益,在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成为一个核心话题。从目前的状况看,有关方面似乎更偏重前者,这导致了一些争议很久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悬而未决。

  首先,手机作为个人信息终端,其号码和存储空间具有私密性,属于个人信息和个人空间,法理上讲都应受保护。但由于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惩戒规定,导致手机用户经常被侵犯却无可奈何。

  其次,手机短信越来越多,有些涉及违法犯罪,比如卖文凭、卖黑车、放贷款,还有催款的诈骗短信,遇到这些情况,被骚扰暂且不说,万一上当受骗,提供这些非法短信发布平台的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到目前,对此也是各执一词,没有统一。而更多的短信是各类广告。即便这些广告发布者都取得了经营许可,也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上面提到的,手机属于个人空间,未经主人许可,广告经营者是否有权强迫性地推销广告?

  传统媒体中的电视、报纸、杂志的广告都依附于吸引人的内容,人们通过选择内容而选择广告。这一过程,个人具有主动性,是人选择广告,而不是广告强迫人。短信广告让人反感的原因正在此,它会让人陷入没有权利的被动状态。另一方面,传统媒体有一套严格成熟的广告审查程序。《广告法》还规定,广告违规违法导致消费者受损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套法律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完整而有力的权益保障。电信的很多增值业务本质上都属于广告范畴,但在审查程序,责任承担上的规定却都不够清晰,导致消费者很难维权。

  可见,在手机短信领域,由于没有明确一些重要的权利界定、责任划分,导致个人用户权益保护偏弱。短信业务是一个巨大市场,建立和维护秩序非常重要,但只有尊重和保障每个参与者权益的市场才能健康持久。所以,在维护管理秩序的同时,更有必要重视用户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加快步伐,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尽快平息那些悬而未决的争议。

阅读量1798
0条评论
评论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30号楼|客服电话:4006080008 | 工作时间: 9:00-21:00

Copyright@2020 号码网 北京飞翔思拓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6762号

输入不能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