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堪称互联网的“中立之月”。继10日奥巴马发出强力推动“网络中立(Network neutrality)”的总统声明,27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票数要求欧盟委员会分拆谷歌以推动“搜索中立(Search neutrality)”,即要求谷歌将搜索部门和应用部门拆开,以保证谷歌搜索结果对所有应用“中立”,防止搜索结果偏袒属于谷歌的应用。
欧盟监管机构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从2009年11月开始,调查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有服务(Google Shopping, YouTube, Google Maps等)。到今年5月止,欧盟委员会已经基本完成了“谷歌搜索偏袒自有应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工作。2013年至2014年,谷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四轮和解建议,但一直无法使欧盟满意,今年9月欧盟反垄断专员Joaquín Almunia宣布拒绝谷歌提出的最后一轮和解建议。
11月欧盟委员会换届,新任反垄断专员Margrethe Vestager接管谷歌案,原则上谷歌案仍面临两种可能,或继续寻求和解,或宣布裁决(Statement of objections)。由于欧盟委员会已经给了谷歌罕见的多达四次和解机会而仍无结果,欧盟委员会后续很可能将开始准备宣布裁决。虽然做出最后裁决的权力属于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现在投票要求“分拆谷歌”,主要目的就是在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和施加压力,要求欧盟委员会在裁决中从严执法。
谷歌案从过程到结果都几乎是微软案的翻版,再次体现了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巨大理念差异。美国和欧盟两地的微软案都是有关“微软利用操作系统搭售应用软件”,两案调查时间也部分重合。欧洲案认为微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至今已经对微软罚款了超过22亿美元;而美国案认为微软行为基本合理的,没有实质性追究微软。
美国和欧洲两地的谷歌案则都是有关“谷歌搜索结果偏袒自有应用”,两案调查时间也重合。美国FTC(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从2011年开始,调查内容与欧盟基本相同,2013年1月FTC宣布结束调查,认为谷歌没有反垄断的行为,几乎没有要求谷歌作任何实质性整改。对谷歌“搜索结果偏袒自有应用”的行为,FTC认为只要无法证明谷歌伤害了消费者,谷歌不能仅仅因为影响了竞争对手而受到惩罚,有竞争就有输赢,“一出现输家就限制赢家”反而会妨碍竞争,特别是对于高动态的技术行业。
谷歌美国案2013年1月结束时,谷歌欧盟案正在调查中,FTC结论一出,欧盟委员会非常不以为然,马上发表声明说FTC结论对欧盟调查无影响。在微软案里,微软受到美国裁决的影响而在欧洲态度强硬,这次美国有利于谷歌的调查结论似乎也影响了谷歌对欧盟的态度,使得谷歌的和解建议一直达不到欧盟的要求。欧盟在谷歌案中持有与微软案相同的反垄断理念,既然谷歌在欧洲拥有90%的搜索份额,从而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谷歌在竞争中排挤对手的行为就要受到限制,高动态的技术行业更容易赢家通吃,当“赢家通吃,输家全输”时就会妨碍竞争进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谷歌的欧洲对手们明确提出了“搜索中立”的原则,要求谷歌分开互联网搜索和自有应用,确保搜索结果公平对待一切应用;而谷歌又是美国“网络中立”原则的棋手,要求管制运营商,确保网络公平对待一切流量。“网络中立”和“搜索中立”似乎是同一理念在不同层面的应用,对于谷歌支持“网络中立”的众多表述,只要把“Network”改为“Search”,确实大部分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搜索中立”支持者声讨谷歌的表述。那么,谷歌在中立问题上是否确实遇到了硬伤?
实际上,在反垄断的意义上,“网络中立”和“搜索中立”是有区别的。“网络中立”原则是互联网企业对运营商提出来的,互联网企业对运营商来说是用户,“网络中立”要管制的是“平台是否可以区别对待用户”;而“搜索中立”原则是竞争对手对谷歌提出来的,提出者或是谷歌搜索的竞争对手、或是谷歌应用的竞争对手,“搜索中立”要管制的是“综合性平台是否可以区别对待竞争对手”。从具体问题上,“搜索中立”在网络层面并不与“网络中立”对应,而是与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批发转售等问题对应。
经典反垄断理论要反的就是“垄断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社会资源净损失”,所以监管者在“网络中立”上比较能达成共识,“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议主要在管制程度上。但在“搜索中立”上美国和欧洲的理念则大相径庭,美国强调“竞争要保护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竞争对手”,欧洲则强调“防止占市场支配地位者排挤竞争对手,才能促进竞争”,所以美国和欧洲在“操作系统中立案(微软案)”和“搜索中立案(谷歌案)”上的态度都截然相反。这个角度上,作为“用户”的谷歌在美国自然要支持“网络中立”,而作为“竞争一方”的谷歌在欧洲自然反对“搜索中立”。
但是,在监管思路的意义上,“网络中立”和“搜索中立”则几乎是一样的,背后体现的都是“与人们思想言论表达密切相关的平台是特殊平台,特殊平台具有特殊责任”的理念,这一理念体现在管道业务上就是“网络中立”,体现在搜索业务上就是“搜索中立”。
谷歌本来只是一个搜索平台,后来纵向发展为结合了众多自有应用的综合性平台,谷歌自身的纵向整合把本来很多原来属于“用户”的应用变成了“竞争对手”,一些人看来这是促进了竞争、促进了创新。但在“中立论”者看来,一个如此重要的互联网平台做了纵向内容整合后,责任居然反而减轻了?!这就好比AT&T如果收购了Netflix,“网络中立”者反而不计较AT&T可能会优待Netflix而一致减慢其他流量的问题了?!
一个重要平台不能随意区别对待用户,这点“网络中立”已经讨论了很深入了;但一个重要平台能不能随意纵向整合,“搜索中立”则提出了这一重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欧洲议会提出“拆分谷歌”的建议,其涵义不在于仅仅讨论谷歌该怎么对待竞争者的问题,而是直接提出了——谷歌作为互联网最重要的搜索平台,就不能随意纵向整合,“特殊平台的特殊责任”不仅包括不能区别对待用户,也包括不能随意整合上层应用——这一重大议题。
“中立”理念的交锋会扩展到未来信息世界各个层次的议题当中,从“网络中立”到“搜索中立”只是其第一步扩散,未来还会有各种“中立”问题涌现。在信息时代,任何占据着互联网生态系统重要位置的平台,都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地会受到“中立”理念的冲击。。(本文作者马毅华系资深电信业专家,此稿件独家授权C114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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