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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永奇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

1.甲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出具法定监护人的授权确认。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如有疑问请向乙方咨询。

3.甲方所需业务及其办理方式、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具体业务说明。

4.敬请注意本协议中黑色加粗字体的条款内容及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自愿在其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

4.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投诉后在公示的服务时间内给予及时处理(因甲方电话未接通、停机或其他因为甲方的原因无法进行联系的情况除外)。

6.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网络扩容、软件升级等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移动通信服务的,乙方将通过短信形式或在媒体、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二、入网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依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范的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在乙方业务办理现场拍照留存人像照片,确保甲方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工信部实名制要求的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 “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口簿(仅用于16周岁以下客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它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入网时所设置的服务密码是业务办理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并适时修改。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取消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乙方无义务审查该行为是否确为甲方实施或经甲方授权实施,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 为方便甲方办理业务,乙方在核实甲方真实有效身份后,可根据甲方的申请以短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临时密码,该密码可作为甲方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甲方使用服务密码或临时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使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协助甲方减少其损失。

5.甲方需办理补卡或换卡业务时,应凭甲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服务密码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乙方可根据其现行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1)甲方因SIM卡遗失需要补卡的;

(2)非因质量问题造成的SIM卡损坏需要补卡的;

(3)甲方因更换终端需要补卡或换卡的;

(4)甲方因其他需求需要补卡或换卡的情况。

SIM卡质量问题需要换卡的,购卡一年内甲方可以免费办理换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其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因未交足费用产生欠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甲方当期账单欠费从下下个账期第一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欠费停机期间,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除缴费、话费查询之外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及服务。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90日,甲方仍未交清其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账期和复机当账期的月套餐费照常计收。

5.甲方可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并交纳相应的业务费用。

6.乙方对甲方的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有责任对异议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返还。如甲方无异议则应如实交纳所产生的费用。

7.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定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8.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非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若甲方出现异常巨额电信费用时,乙方一经发现,应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接入服务。

10.乙方个人市场资费均采取流量双封顶限制,具体规则参见乙方具体业务说明。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十天,如甲、乙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2.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满意的资费方案,可选择与乙方解除合同。

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乙方在售资费中选择变更资费方案。如甲方变更前的资费为已停止公开销售资费,资费变更后甲方不可恢复原资费。

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签订过户协议,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根据乙方现行经营政策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本协议规定的与该号码相关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后号码由乙方收回,并有权重新启用。

6. 甲方需在办理销户前结清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销户前发生的、但销户时尚未能结算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待出账后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甲方如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7.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销户时乙方可以将话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甲方,具体退还流程以乙方业务规定为准。如甲方参与的赠送、销售优惠、合约购机等营销活动另有约定的,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的约定进行处理。

8. 甲方在过户前或销户时应同时清理使用该号码办理的乙方业务及其他第三方业务(如银行业务、网络支付、互联网账号等),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如因甲方未及时清理上述业务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 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信行业政策等原因,需要对业务功能、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等事宜进行变更的,乙方要提前3日通过短信或在媒体、网厅、营业场所进行告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变更内容和时间执行。

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甲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6)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其他用户就上述问题产生投诉的情况。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形。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的,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恶意使用乙方服务的其它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3.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纸质文档,或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它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5.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六、特别提示

1.乙方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甲方入网时可根据意愿自由选择。

2.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因甲方所使用的终端设备不具有进网许可标志或不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入网时所选择的号码若为乙方“旧号启用号码”,如果原机主在销户前未对该号码使用期间绑定的手机业务或其他互联网业务进行解绑,甲方可能遇到“无法注册及解绑该业务”、“接收到该业务发送的通知、广告信息”等情况,甲方应自行联系服务提供商咨询解决办法,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4.甲方在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原因需要乙方终止提供相关业务或服务的,本协议自法律、法规生效或政策下发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为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客观上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的通信故障,造成甲方通信不畅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当立即采取其他通信手段进行通信,以免造成损失。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甲乙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并经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实名制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同时特别提醒您:您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号码入网,您对本号码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入网号码必须实名登记,且不得将号卡租借、贩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如您的号码被他人利用发生涉恐、诈骗、骚扰等非法违规行为,您将承担本号码项下产生的所有责任,请您确保规范使用您的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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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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