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显然正在不断提高,就连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上,与会代表对与3C行业关注的程度也是空前高涨,不少代表对于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惠及民生等都提出了颇有见地的建议。南方日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移动总经理徐龙。
“信息化发展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南方日报记者:今年您建议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信息化促进法》),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您是基于怎么的思考呢?
徐龙(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移动总经理):信息化不仅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信息化发展成就很大:“十一五”时期我国电话用户数达到11.53亿,互联网网民数达到4.57亿,98%的行政村建立了农村信息服务站,3G网络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城镇,TD-SCDMA得到大规模商用……实践证明,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信息化进程,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信息资源优化配置,打造“无线城市”,实现“数字民生”,是迈向未来和谐、幸福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起步晚、信息化理论和实践还不够成熟;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亟待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整体上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部分领域和地区应用效果不够明显;此外是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垃圾邮件、系统漏洞、网络窃密、虚假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等问题突出,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与先进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国内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和网络普及程度很不平衡,城乡、区域和行业差距有扩大趋势。再有就是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信息化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三网融合”监管机制改革有待深化。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息化范围的拓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信息化立法相对滞后、法规效力层级不高、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只有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才能更好地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国家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南方日报记者:针对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予以立法规范是很多有识之士的共识,但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明确的《信息化促进法》,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
徐龙:信息化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巨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化立法是建设现代化信息强国的有力推手。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和未来国家竞争的制高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高度重视信息化立法,通过制定信息化促进法律推动了本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才能加快我国现代化信息强国的建设步伐,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综合国力,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信息化立法是提高信息资源配置效率的强大引擎。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以法律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合理调配,可以促进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推进节能减排,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再有,信息化立法是促进和谐信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加强信息化立法,才能确保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升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拓展信息化覆盖范围,缩小“数字鸿沟”,保障信息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使城乡居民充分享受信息化成果,促进信息社会和谐持续发展。
“信息化立法宜与时俱进”
南方日报记者:按照您的理解,目前我国信息化立法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有哪些?
徐龙: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电子签名法》、《电信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北京,天津,江苏等许多地方人大在信息化立法领域也先行先试,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尽管如此,相对于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客观现实和实际需要,目前信息化立法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在法律体系方面,信息化领域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仍是空白,单行法规较多而综合性的基本法律相对缺乏,如对电信、广电、互联网发展进行分别规制,没有统一立法;三是内容不够全面,现有法规对信息化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全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法律层级方面,目前该领域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其他均为法规、规章、政策。行政法规及规章效力层级低,执行力相对较弱,如《电信条例》部分规定由于与其他领域的上位法相冲突而得不到有效执行,同一层级的规范文件之间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存在矛盾和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地方性法规不仅效力层级低,而且适用地域有限,各地在信息化定义、内容、发展策略等方面又存在一定差异,难以适应统一的信息化市场发展需求;政策文件则过于宽泛和原则,缺乏执行保障力和可操作性。在执法主体方面,由于信息化领域长期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没有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机构来推动信息化进程,监督信息化相关政策落实,导致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南方日报记者:那您建议我国的信息化促进法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以有效推动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徐龙:我认为《信息化促进法》,主要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体制、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化标准、产业扶持与发展、许可证管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信息化活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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