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败诉后,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流量清零案二审近日宣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但认定长沙移动没有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2013年6月,长沙律师刘明在长沙
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结束后,还剩92M流量没用完,进入8月后这些没用完的流量全部被清零。刘明认为移动公司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其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于2013年8月初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中国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引起社会关注。
2014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结合
中国移动告知的各类信息,原告“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间条件的,否则不可能提供优惠。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侵犯。
在今年6月的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流量是不是物、套餐是否有期限、流量能否清零”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庭审辩论。相比一审关于流量并非“物”的认定,二审判决认为移动流量具有“物”的特征,用户在付费获得使用权后,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合同约定,电信运营商擅自进行清除,将构成侵权。
不过,长沙市中院二审认为,长沙移动的相关宣传资料显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选择的套餐是包月套餐,一旦期限届满,权益就不复存在。同时,包月套餐是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优惠方式,已成为湖南通信行业的普遍认知与交易习惯。虽然已出现流量月底不清零现象,但该现象并未成为交易惯例。因此,长沙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针对二审结果,原告刘明认为,原被告双方从未约定流量必须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而且,原告已多次主张,即使存在按月缴费,但与流量必须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并无关联关系。鉴于此,将依法申请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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