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手机挂失期间被清账销号
看着法院的判决,李女士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因为她不仅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电话号码,而且里面的90多元话费也被如数退还了回来。
2006年9月24日,李女士购买了一部LG牌CDMA机号一体手机,服务网为如意133。同时,李女士按照133号卡附送的用户指南进行了充值。同年10月15日,李女士不慎将手机遗失。次日,李女士对手机内的余额账户进行了挂失。2007年4月初李女士将遗失的手机找回,但李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已被注销,账户金额内的余款也被清零。
自己明明已经办理了挂失,可这手机号怎么就不能用了呢?于是李女士再次仔细阅读了用户指南。
用户指南的注意事项中写明:如意133号卡如遗失或损毁,用户可凭用户卡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补交需交纳的卡费),继续使用原号码,账户中的余额保留;如意133号卡具有挂失和解除挂失功能,用户可拨打1013388自行办理。
用户指南关于有效期的规定中写明:如意133号卡在首次充值后,账户状态即进入账户生命周期,在生命周期内,用户按充值卡面值充值后,便可获得相应长的账户使用期。用户账户使用期满或者账户余额为零时进入充值期。若充值期内仍未进行充值,充值期后账户进入锁定期。此时,用户只有携带用户卡到营业厅进行人工充值。在锁定期内的账户仍未充值,该号码将被注销,账户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争论焦点
挂失期算不算使用期?
李女士觉得,自己已在通信运营公司要求的有效期内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应再计入使用期,因此向通信运营公司要求为其重新启用原卡号并返还卡内余额。
但通信运营公司称,李女士挂失时卡内余额为92.18元,其2006年9月24日首次充值133元,133元充值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根据用户指南规定,2006年11月24日进入充值期,2007年2月23日进入锁定期,同年3月22日进入删除期,系统于同年4月10日销号。
李女士认为,通信运营公司单方面采取的注销卡号并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于是李女士将运营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海淀法院,要求运营公司为其重新启用原卡号并返还卡内余额。
法院判决
运营商单方理解不算数
法院认为:作为合同条款,用户指南并未明确规定在挂失期间133账户的生命周期是否继续计算。运营公司的单方理解是,进行电话挂失后,133账户的生命周期将继续计算,如果超过锁定期用户没有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则133号卡将被注销。而消费者仅根据用户指南并不能知道此情况。本案中,原告恰是对挂失后生命周期的计算与被告公司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导致手机号被注销。据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重新启用原卡号、返还余额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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