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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欺诈短信5000条即可定罪

作者:韩文娟
   近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晨报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有关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公告,公告内容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依照刑法,该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两高”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式,将诈骗罪定罪数额最低门槛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并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还要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网络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也以共同犯罪论处。

  近年来,诈骗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两高”公告的最新司法解释第2条内容,明确了以下犯罪情形可以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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