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国有资源?移动公司拍卖手机号码时拍卖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手机号码的使用期限应该是多长?如果要收回其使用权,是否应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或标准应该怎样定?花60万元高价拍得的一个
手机号码,在使用几年以后忽然以800元的补偿标准予以收回,这样的补偿对消费者是否公平?如何解决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不久前,本报以《电话号码究竟姓公还是姓私》为题对发生在广西的一起此类纠纷进行了报道,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期法律圆桌栏目结合该案并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讨论,供大家参考。
1993年6月10日,广西北海市邮电局和北海市价格事务所联合举办优选电话号码公开拍卖活动。这两家单位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一个好的电话号码对竞拍者而言是一种永久性广告。”
广西北海新亚洲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洲公司)老总官先生非常认同这一说法。在拍卖现场,新亚洲公司以60万的高价竞拍得到了901888
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时还以4万元竞得了另一个号码。随后,北海市邮电局为新亚洲公司开通了这两个
手机号码,并颁发了使用权证书。
随着电信科技的发展,模拟移动通信逐步被数字移动通信取代。2001年12月25日,已经从原北海市邮电局独立出来新成立的北海移动分公司遵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通知,停止了模拟手机网的使用,并给原模拟网的手机用户进行转网,原号码资源继续保留至2002年12月31日,每个模拟网用户可获补偿800元话费,或等价数字手机一部。
新亚洲公司的官先生认为,自己花巨资通过拍卖得到的两个
手机号码不同于其他模拟
手机号码,应该享有永久性的使用权,北海移动分公司不能单方面说收回就收回,应该予以合理的补偿。北海移动分公司认为,移动通信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新亚洲公司通过拍卖获得的模拟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国家下令停止使用模拟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属于政府行为,是不可抗拒的。模拟
手机号码被国家收回不是北海移动分公司的过错,因此没有赔偿责任和补偿义务。
在双方交涉未果后,2003年11月26日,新亚洲公司一纸诉状将北海移动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两个号码被停用的经济损失费57.6万元。此案目前正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