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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短信骚扰如何遏制

作者:白娟
3月29日,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3月30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4名男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电信市场秩序,也从宏观上影响了我国职能部门对市场的依法管理,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治罪判刑,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现,职责所在,完全应该。

  但也应看到,该判例旨在保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监管部门权威,它的直接作用是打击“非法”群发短信这种“经营活动”,而不是打击短信对公众正常生活的“骚扰”,事实上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群发短信者定罪判刑,并不能起到遏止“短信骚扰”手机用户的作用。毕竟,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信骚扰”是无法依此模式定罪判刑的,而现实中对公众的“短信骚扰”更多是“合法”的。

  其实,严格来讲,仅仅获得相关许可证,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获得了短信骚扰公众的“通行证”,不等于随意向手机用户群发短信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这种未经用户同意的短信发送行为,上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中侵犯民法保护的公民生活安宁权,下剥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此处为手机用户)对广告信息的选择权。

  法理上如此,但如何落实到现实中呢?笔者认为,遏止“合法”信骚扰,既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需要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电信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过滤义务。因为,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是有偿服务合同,不受垃圾信息骚扰是用户的权利,也是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至少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给予用户选择权,使那些不愿意接收包括广告信息在内的垃圾信息的用户,通过技术操作拒绝接收这些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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