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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动基站配套设施存量共享

作者:孙雅洁
    近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印发了《福建省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存量共享实施流程(暂行)》,推进2015年8月31日前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存量站点共享,规范对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实施流程的要求,现有基础电信企业将已有的基站配套设施全部开放共享,不能直接共享的基站配套设施,在满足经济可行和存量基站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以实现共享要求。若同地点或相近区域(密集城区100米,一般城区200米,郊区300米,乡镇500米)已有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基站配套设施,未经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同意,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擅自新建。

    实施流程还规定了组织机构及沟通机制、共享需求对接流程、共建共享方案、工程实施、维护管理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内容。共建共享协调小组总体负责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存量共享协调工作;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要做好存量站点共享的协调工作和对争议站点的现场查勘,并做好存量站点的共享匹配、技术改扩建和日常维护管理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应向省级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争议协调申请。福建电信网络发展部、福建移动网络部、福建联通网络建设部作为存量站点共享需求的提出和响应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各地市分公司负责具体做好当地存量站点共享需求对接,向铁塔公司提供新建共享需求,配合制订共享方案,开放所属存量站点,配合开展联合代维管理等工作。

    实施流程规定铁塔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现场联合查勘,根据现场勘察的结果制订需求解决方案,在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征求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意见,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的,原则上由铁塔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基础设施共享工程实施期间,各方均应承担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影响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果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经共享,被共享方、申请方不得单方面无正当理由取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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