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看中了一款附带SIM卡的手机。当时在介绍该款手机时,称目前正值购机优惠活动期,承诺购买该手机将享受600元话费赠送的优惠,600元话费赠送方式为三个月赠送完, “第一个月赠送150元,第二个月赠送150元,第三个月赠送300元”。姚先生当即购买了该款手机。
随后两个月,姚先生先后收到了150元的话费赠送,但到第三个月之时,原本说定的300元话费迟迟没有到账。不久,姚先生拨打10086咨询,对方调查之后, 告知姚先生另外300元已经不能到账,原因是他没有按照优惠规则使用手机,这个时候姚先生才知道,该项话费赠送的前提是“机卡不分”,也就是手机和卡号不能分开使用,而姚先生购机不久后,曾将SIM卡转移到另一部手机使用。
姚先生称,民权路协亨手机店销售人员在推销手机时没有将这一情况说明,“至少没有重点提示”,姚先生认为,像这种“重要信息”,商家应该以书面形式做出提示,不然消费者容易操作失误,错失赠送机会。因此,购机之时的优惠承诺无法兑现,姚先生认为协亨手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协亨店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存在特殊的使用说明,那么销售人员一定会有提示。至于为何不将提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该工作人员称,一切协议和说明均以“公司公布的为准”,他们不便作出“更改”。
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消费者的“被告知权”。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权被告知关于商品的使用、维修、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对于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信息,商家尤为必要将其强调并作出重点提示。如果对于重要信息是否有效告知存在争议,那么商家有义务提供证据,若商家无法提供自身已经履行产品信息的“告知权”,那么应当承担话费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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