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消费者汪国强因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通)擅改手机资费标准,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于不久前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联通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据悉,在武汉,像汪国强这样被擅改资费合同的用户多达23000户。因此,此案引起了联通手机用户的广泛关注。
12月10日,汪国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1年10月22日,他以其朋友的名义申请加入武汉联通130网,并交纳入网费320元,当时约定的收费标准为月租费200元(包括市话费、月租费、频占费等费用)。2003年7月17日,汪国强在武汉联通设在江岸区的花桥营业厅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手机办到了自己的名下。
2003年8月23日武汉联通突然在《武汉晚报》上刊登公告称,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他们对网上资费进行了清理,其中因星达卡、保险卡资费有悖于相关规定,他们将于2003年8月31日停止星达卡、保险卡的资费方案。请星达卡、保险卡用户于近期内携带相关证件办理资费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则资费自动变更为联通G网“九州行”方案。
8月底、9月初,黄志宏、汪国强等5名消费者代表,先后两次来到联通公司与其就变更资费合同一事进行交涉,该公司称:原来的资费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上面下了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必须转网。但当黄志宏等用户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文件时,该公司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黄志宏等用户说,即使要改,也要与用户进行协商,且不能让用户因此蒙受损失;同时应该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最后,武汉联通一位负责人口头承诺一定会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会作单方面的合同变更。
可一个月后,当用户缴纳9月份话费时,却发现收费标准(市话部分)被擅改为打出0.25/分钟、打出16元包月、月租费20元、来电显示费6元的“九州行”资费。此事引起了许多用户的强烈不满,准备以集团诉讼的方式讨一个说法。为了稳妥起见,他们最后决定先由单个用户单独提起诉讼,11月18日,汪国强遂依据《消法》、《合同法》等规定,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公司退网,并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据代理此案的诉讼人黄志宏向记者介绍,武汉联通强行让用户转网,主要是因为
中国联通为了完成2003年“133”(CDMA)1300万手机用户的发展计划,并且把这一计划当作公司“政治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分公司来完成而引起的,因为该任务完成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他们只能把130用户往“CDMA”的网络“赶”。谁知道事与愿违,由于武汉联通无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擅改合同及资费标准,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对此,武汉联通则称因为当初的资费标准违反了国家资费政策,所以将资费标准进行了更改。但黄志宏反驳说:如果说当初的资费标准违反国家资费政策,但现在“九州行”的资费标准同样违反现行的资费政策。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联通公司于2001年5月以“星达卡”开办的以“1300637××××”为字头的
手机号码有10000个,以“130610××××”为字头的
手机号码有3000个;另外,2001年10月以“保险卡”开办的以“1303510××××”为字头的
手机号码有10000个,两者合计有23000用户。
对此,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高级律师周明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意思一致的结果,它的订立要符合法律政策,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一旦生效以后,虽然也可以变更修改,但是这种变更与修改,同样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案而言有两种情形: 第一、当初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违约方(被告)违反了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属单方面修改合同。入网时约定并一直执行的资费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若要变更,同样要依照合同法,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在被告单方面作出变更的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而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停机的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面修改的资费标准,属于强制消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当初订立的合同因为违反国家资费政策而被认定无效,那么武汉联通对于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资费标准违反国家资费政策这一重要事实,也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而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相关损失。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原定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开庭前,被告武汉联通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此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2月17日,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对于事态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