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广州的一位手机用户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骚扰,将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而被告方律师“把原告加入电信‘红名单’便可收不到垃圾短信”的说法,被媒体称为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10月19日中国经济网)。
确实,电信运营商的律师的这个说法泄露了天机。过去,每当饱受垃圾短信困扰的手机用户愤怒谴责运营商纵容垃圾短信的时候,运营商总会装出无辜的样子,说什么“通讯权谁都有,我们不是执法部门,不可能在短信没发出之前作出屏蔽处理,而且目前的监控技术根本就达不到这一点。”现在,一个电信“红名单”让运营商的谎言露出了真相:原来,电信运营商是有办法屏蔽垃圾短信的,只不过这种技术只对所谓“红名单”者使用,而“红名单”的对象则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那位因为垃圾短信而打官司的原告于是也享受了这种待遇,被列入了“红名单”。
在垃圾短信满天飞的“黑色”年代,却来了一个电信“红名单”,这看似一个笑话,却是一个阴谋。一方面,它利用一些名单把用户分成三六九等,让具有一定级别的官员享受特权待遇,而强迫广大用户接受短信骚扰;另一方面,这也是他们隐瞒罪证、保护自己的一个伎俩。他们的短信不去骚扰领导,既是避免因影响领导工作而受到责罚,更是让见不得人的做法逃过惩处,因为在当下,领导不知道,事情也就可以瞒天过海,而普通老百姓对他们当然无可奈何。
如何治理垃圾短信,把广大用户救出苦海,现在看来很难。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说:“垃圾短信一直难以解决,归根结底,并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利益的问题。”业内人士所说,短信群发公司通常发送一条短信要向运营商支付0.03元至0.05元的服务费,以通常每次发送10万条为例,给运营商的报酬就高达3000元。并且,信息发送量越大,利润就越多。此外,短信群发公司通过投放广告、业务定制等方式所获得的利润还会与运营商分成。那么,我们谁有能力命令运营商“自断财路”?这简直是一个无解方程。
但是,从市场经济的规则看,商品交换应该是双方自愿,强买强卖是违背基本交易规则的;即使是免费提供的服务,也没有强迫用户接受的权利。因此,用户有选择服务的权利,公众有权拒绝垃圾短信,而电信运营商向其他商家提供客户手机信息则是侵权行为,应该受到制裁。如果把是否拒绝短信的权利授予用户,那电信运营商就必须对部分用户进行短信屏蔽。这时候,进入“红名单”的就不只是达到一定级别的领导,所有用户都有权进入“红名单”。当然,在授予用户对短信选择权的时候,也可以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用户准入制”,即要假设全体用户都不接受短信,凡是允许短信进入的用户需要自己到电信企业申明;一种是“用户禁入制”,就是假设所有用户都是同意短信进入的,不同意禁入的用户可以到电信企业登记,然后由电信公司实行屏蔽。当然,把短信选择权还给用户,需要法律说话,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保证用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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